根据《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不得私自发掘,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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