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规程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文旅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
1.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2.取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申请
二、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用途、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通过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方网站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方式确认需要个人承诺内容。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上书面承诺并签字盖章确认,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六、事中事后核查
贯彻放管结合要求,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方式的重要因素,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 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
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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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取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申请 |
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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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地 址:
(二)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三)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事项名称:(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2.取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申请
(二)证明事项名称: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17 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四)证明的内容
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有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
(六)行政机关核查权利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形,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在日常监管或者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信息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