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博
关注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发布 - 行业信息 - 市场管理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加强暑期旅游市场安全工作的通知

汴文广旅文〔2019〕165号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加强暑期旅游市场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业各单位:

暑期是大众旅游的高峰期,也是安全事故的频发期。现就加强全市暑期旅游市场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夯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担负起辖区内旅游市场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摸清涉旅企业数量、不同行业部门安全风险点、各涉旅企业安全管理等情况底数。要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对涉旅企业的安全工作检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违规问题实行“零容忍”。要将安全工作作为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将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通报给发改委,以一定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对出现问题的要倒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二)涉旅企业要扛牢抓实主体责任。要切实强化底线思维,将安全视作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未雨绸缪,主动作为,坚持把抓安全与抓效益统一起来,以安全生产促进效益提升。各企业要强化从业人员岗位责任,把业绩和安全捆在一起抓,定期组织培训,让从业人员熟知各自岗位“安全工作抓什么、安全风险有哪些、遇有情况怎么办”,增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坚持关口前移狠抓防范

    (一)防溺水。全市各有水景区要在水域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救生人员和救生装备,水上项目游客必须穿救生衣。有游泳池的星级酒店要设立深水区警示标志,设立安全员,禁止人员酒后游泳、未成年人单独游泳。旅行社组团赴海域、水域游玩,事先要组织游客进行教育,乘船、游泳时,导游要认真清点好人数,督促游客穿戴救生装备,活动范围不能超出安全区域。

(二)防食物中毒。星级酒店、民宿、景区内饮食经营摊位要严把食材质量关,保证食材新鲜度,不得使用腐烂变质食材,禁止食材与有害物质混放混存。要加强厨房、储藏室、操作间等重点部位管理,严防恶性投毒事件。旅行社安排团队餐要选择正规餐饮企业,针对老年人、儿童等身体抵抗力弱的实际情况,要合理安排、科学搭配饮食。

(三)防车辆事故。旅行社必须租用正规客运公司车辆,发团前将租车合同上传至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对不按要求上传租车合同、违规租赁“黑车”的进行严肃处理。旅行社要督促客运公司对租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手段对乘客携带物品进行排查,杜绝带故障出车、携带违禁物品上车和超员乘车等现象。带队导游要负起安全员责任,提醒司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协助司机做好乘客管理工作,提醒游客必须系好安全带、行车中严禁乘客将身体伸出窗外。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尽量减少夜间行车。

(四)防火灾。要扎实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涉旅企业要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星级酒店、景区、演艺场所等要配备专业电工,实行持证上岗。涉旅场所要制定消防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演练,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在醒目位置标识逃生路线图。要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持消防设施完好率,确保员工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提倡星级酒店在客房内配备防毒面具。

(五)防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景区大型游乐设施尤其是特种设备要定期组织安检,重要部件要按时限进行更换,不能带故障运行。加强设施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根据设施安全要求,设置禁止人群标志,工作人员要对购票游客进行提醒,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游客进行劝阻。工作人员要向游客介绍设施性能及注意事项,游客登上设施后,工作人员要第一时间指导并协助游客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在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游乐设施。操作人员要时刻关注设施运行情况和游客情绪,一旦发现有危及安全的苗头,要正确果断采取措施。

(六)防极端灾害天气影响。近期,南方城市普降暴雨,有的爆发严重洪涝灾害。要及时了解旅游目的地气象状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合理规划旅游路线,有效规避风险。在暴雨之后,要谨慎前往山岳、涉水旅游景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组织野外宿营要选择地势高、距离河道有一定距离的平台开阔地,上方不要有滚石、滚木,避开泥石流多发地。各旅行社要制定极端灾害天气防范预案,加强导游人员极端灾害天气应急处置培训,确保遇有突发情况能够科学有效处置。

三、形成稳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机制

    (一)推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涉旅企业要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部署安排,对照《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评估标准(试行)》,抓紧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对6家全省首批示范企业的指导,梳理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做法,逐步向各领域、各行业进行推广。

(二)提升安全管理实效。旅游经营者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相关人员搞好演练。要完善奖惩激励措施,激发从业人员内在动力。要重视信息手段建设,综合运用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手段加强安全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内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三)加强值班值守工作。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制度。遇有突发事件,要按照事件等级迅即启动相应处置预案,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明确的报告事项逐级报告情况。

    

    附件:涉旅安全事故警示性教育材料




                             2019年6月18日    



附件:

涉旅安全事故警示性教育材料


    一、关于旅行包车乱象的剖析

    乱象一:企业内部安全监管不落实,车辆失管失控乱象突出

目前,一些客运公司采用承包经营、合伙经营、挂靠经营等方式,许多运输企业只对车辆收取管理费,对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对实际车主及其车辆往往“以包代管”、“以挂代管”、“包而不管”、“挂而不管”,对于动态监控提示及动态监控系统是否开启、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行车路线、驾驶人是否熟悉行车路线、行车路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是否存在超速和疲劳驾驶违法等不闻不问,管理教育缺失,造成车辆驾驶人肆意妄为,车辆失管失控现象严重,隐患突出导致事故发生。

如2017年4月29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境内发生的一起死亡12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大客车原为班线客车,事发当日已“维修”报停,但车主却私自招揽旅游包车业务运营,企业对此并未及时发现,最终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2名无辜乘客丧生。

乱象二:旅游客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违法驾驶乱象突出

据调查,一些旅游客车驾驶人在消费点停留时间较长,因此,有的驾驶人故意关闭车载GPS,以逃避监管。同时为弥补所耗时间,多拉快跑,置安全于不顾,常有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野蛮驾驶等行为,再加上不少驾驶人对行驶路线不熟悉,遇紧急情况时往往猝不及防,采取错误应急操作方法,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

如2017年8月1日天津发生的死亡4人、48人受伤的较大交通事故中,旅游客车驾驶人涉嫌超速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2017年7月21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境内发生的一起死亡11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涉事的公交客车驾驶人也存在发现紧急情况,应急操作不当,猛打方向,加之速度较快车身倾斜失控后冲入对向车道发生碰撞,造成严重后果。

乱象三:导游不履职,乘客安全意识不强,不系安全带现象突出

按照《国家旅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相关要求,旅游包车导游应当配合司机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但很多导游未按规定履职,而许多游客在乘坐客车时主动使用安全带的意识又不强,对违法行车行为缺乏监督,制止及投诉举报行为极少。在近年来多起事故中,发现客车座椅安全带缠绕在座椅底部骨架横梁处,乘坐人员无法使用,也未纠正制止或投诉举报,导致悲剧接连发生,令人心痛!

如2017年7月6日河北承德市围场县9人死亡交通事故及2017年8月1日天津4人死亡交通事故中,均因安全带缠绕在座椅底部骨架横梁处,乘坐人员无法使用安全带导致事故后果加重,承德事故中死亡的9名乘客全部是大型客车侧翻被甩出车外后,再被所乘车辆砸压致死!

乱象四:旅行社、运输企业追逐利益,非法运营乱象突出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从事旅游业务应当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但许多个人、保健品公司、旅游从业等各类人员通过微信、QQ群、微博、社区论坛、进村进社区等方式招徕游客,非法组织旅游,租用非法运营车辆。部分旅行社只按游客数量收取“人头费”,不按规定与运输公司、旅客签订旅游合同或放任工作人员伪造相关合同骗取包车标志牌的情况较为普遍。

根据规定,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而实际上一些地方包车经营管理制度流于形式,部分旅游包车公司或不按规定领取包车牌,或向管理部门领取包车牌后交由驾驶人自行填写,或干脆伪造包车牌,甚至部分管理人员还非法向企业倒卖空白包车证。

同时相关部门对旅游包车非法营运、包车牌证及企业和车辆GPS监控使用情况疏于监管。如7月6日河北承德事故中,涉事青岛籍旅游包车涉嫌使用伪造包车证。

二、蓬溪县红海景区较大坍塌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6年10月1日14时50分左右,蓬溪县红海景区发生一起2人死亡、1人失踪(失踪人员于10月2日确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4.77万元的较大坍塌事故。

调查认定,蓬溪县红海景区“2016.10.1”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事故经过

2016年9月6日,四川红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海公司”)与自然人青某签定合同,将红海景区“十·一”旅游文化活动项目发包给青某。青某与邓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组织此次活动,三人约定由张某某具体负责,此次活动包括“歌舞类”、“搞笑类”、“魔术类”、“特技类”等表演。经三人一致同意,2016年9月9日,邓某某以乐山汇展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名义(邓某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与南郑县光耀盛世马戏表演娱乐中心(范某某为该中心负责人)签定演出合同,约定由范某某负责安排演出人员进行此次活动的“特技类”表演,2016年9月9日,范某某以个人名义与王某某(原为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豫龙腾飞艺术团演员)签定表演合同,约定由王某某组织人员进行高空自行车骑行等高空特技表演。9月24日、28日、29日,王某某组织的高空特技表演团队6人分别到达红海景区,6人为负责人及演员王某某、演员王某(死者)、演员李某(死者)、演员周某(死者)、杂工及后勤陈某、王某。

10月1日14时50分左右,王某某、王某、李某、周某4人开始高空特技表演。李某和周某表演高空自行车骑行,至离终点约三分之一处停留;王某某和王某开始表演高空摩托车骑行,当行至50米处时,钢架突然向临水面坍塌,钢丝绳下落,导致正在钢丝绳上表演的人、车下坠。该4人全部落水,其中1人获救,2人死亡,1人失踪。失踪人员于2016年10月2日15时38分打捞出水,经确认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

调查组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综合分析,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1.直接原因

高空特技表演钢塔架坍塌。具体情况是:安全扣未将钢丝绳在塔架上卡牢,未将钢丝绳限位,因钢丝绳滑动导致结构失效,使钢塔架倾斜直至倒塌;钢塔架底部距配重较近,自身稳定性差;安装时钢塔架底部未嵌固,当顶部钢丝绳滑动的拉力较大时必然位移、倾斜直至倒塌。

    2.间接原因

    (1)四川红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公司“十·一”旅游文化活动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在活动未经蓬溪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未停止举办此次活动。

    (2)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蓬溪县文广局作为营业性演出的管理、审批、监管单位,对红海景区2016年国庆节举办的系列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管、审批和取缔的职能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存在失职行为。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蓬溪县宝梵镇党委、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职责;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对红海景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检查不深不细不严,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未发现安全隐患,存在失职行为。

    (4)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蓬溪县旅游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旅游市场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能职责,存在失职行为。

    (5)蓬溪县安监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和蓬溪县政府赋予的职能职责,蓬溪县安委会的有关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

    (6)蓬溪县委、县政府对红海景区长期存在的消防验收不合格等问题重视不够,长期以来放纵红海景区的非法活动,对监管部门职能职责划分不清,导致景区在活动申报时各部门相互推诿、无人监管。

三、游客私自下水游泳发生溺亡事故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游客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洲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游客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

    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洲岛、吃完午饭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游客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00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2:30,七八名游客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三名游客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后来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死亡。

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洲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和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

专家评论:侵害游客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有:

一是安全意识淡薄。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旅游地曾降暴雨,江水泛滥;游客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游客。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二是盲目削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三是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自然环境存在隐患等,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旅行社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减少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措施,是应首先考虑的问题。

四是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游客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五是游客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实践中,游客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风险。

四、哈尔滨“8·25”汤泉酒店重大火灾事故

2018年8月24日晚,共有115名客人入住北龙汤泉酒店。8月25日4时20分左右突发火灾,致19人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原因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视频分析及现场实验等工作,认定起火原因是二期温泉区二层平台靠近西墙北侧顶棚悬挂的风机盘管机组电气线路短路,形成高温电弧,引燃周围塑料绿植装饰材料并蔓延成灾。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火灾发生前一日,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张磊使用灭火器箱挡住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使其始终处于敞开状态。起火后,塑料绿植装饰材料燃烧产生的大量含有二氯乙烷、丙烯酸甲酯、苯系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浓烟,迅速通过敞开的防火门进入E区三层客房走廊,短时间内充满整个走廊并渗入房间,封死逃生路线,导致楼内大量人员被有毒有害气体侵袭,很快中毒眩晕并丧失逃生能力和机会。

(2)酒店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控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系统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处于瘫痪状态。

(3)起火后,北龙汤泉酒店员工陈淑春便第一时间发现火情,随后工程部经理巩永利、保安员宋大勇、保安队长张立彬、消控员吕永胜等均确认火情,但酒店工作人员仅层层上报领导,均未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厨师周中宝报警时,已是酒店发现火情9分钟后,延误了最佳灭火救援时间。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北龙汤泉酒店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北龙汤泉酒店法律意识缺失、安全意识淡漠,自酒店开始建设直至投入使用,始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1)消防安全责任和制度不落实。北龙汤泉酒店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违法投入使用后,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北龙汤泉酒店规定的巡查内容不符合防火巡查要求,且每天后半夜只有保安在凌晨3时巡查一次,不符合国家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要求。消控室值班工作不符合《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规定,不能满足每班至少设置2名值班员的要求。该酒店只有2名消控室值班员,每班仅设1人,连续值守24小时,且承担巡查任务,巡查时消防控制室处于无人值守状态。火灾发生时,值班员吕永胜在消控室睡觉。

(2)未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北龙汤泉酒店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未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不具备引导顾客逃生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没能及时疏散顾客。虽然设立了微型消防站,但现场人员不懂得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未能成功扑救初期火灾。

(3)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消防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瘫痪。北龙汤泉酒店消防水池储水量不足,补水控制阀被关闭,消防水池被挪作他用。消防增压泵组电气控制柜处于“停止”模式。增压罐一个被挪作他用,一个无压力。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控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系统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压力开关输出线未接入喷淋泵组电气控制柜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接延时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的管路控制阀被关闭。过火区域大多数洒水喷头感温元件动作,但无水喷出。

    (4)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未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北龙汤泉酒店消防控制柜、电气线路、消防管网等存在诸多隐患,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虽然消防监管部门多次下达行政整改指令,但该单位拒不整改,且未对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5)酒店违法建筑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北龙汤泉酒店建筑违建部分属于违法工程,没有通过相关部门批准、验收。其建筑结构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需要,内部格局复杂,疏散通道混乱,各功能区间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存在重大消防隐患。

2.燕达宾馆违法组织改扩建和装修施工。燕达宾馆租赁房屋后,未经批准违法组织改扩建和装修施工,未将消防设计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在原始建筑基础上,用彩钢板进行加高接层,并将各单体建筑采用钢结构进行连接,违建面积11136.56平方米。同时,将改扩建和装修工程分解,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燕达宾馆违规建设过程中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电路敷设和电气设备选型不符合规范要求,电气线路没有穿管保护,起火过程中电气线路发生多次短路,设置的短路保护装置未有效动作。

    3.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受建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管理其位于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房产。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缺失。在发现燕达宾馆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未能提供改造方案和审批手续后,既未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4.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房屋安全管理缺失。未与燕达宾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发现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既未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且违反规定为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提供便利。

5.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

(1)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初期,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发现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虽多次进行制止,但未取得实质成效,未依法履行强制拆除程序。虽经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多次督办,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直至项目落成并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

(2)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不力。

(3)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对太阳岛风景区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不到位,对太阳岛风景名胜区进行统一管理不到位。发现燕达宾馆持续进行违法建设,多次向松北区行政执法局进行督办无果,未向太阳岛风景区管委会报告,直至项目落成并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

(4)松北区安监局。对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5)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审查把关不严,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和房产证面积不相符的情况下违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告知北龙汤泉酒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消防法》规定及时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和房产证面积不相符的情况下违规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7)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对北龙汤泉酒店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发现北龙汤泉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问题,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处罚卷宗弄虚作假。

(8)哈尔滨市消防支队。监督、检查、指导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工作不到位。在审核松北消防大队对北龙汤泉酒店的处罚案件时,未发现该酒店曾多次被处罚及处罚卷宗弄虚作假问题,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把关不严。

(9)松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违建工程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辖区消防隐患和违法建设失管失察。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的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监管部门执法执纪不严。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

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艳滨,女,北龙汤泉酒店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燕达宾馆董事长、总经理。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明知北龙汤泉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仍然继续营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175079元罚款,且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4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张伟平,男,北龙汤泉酒店法定代表人,负责酒店运营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明知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175079元罚款,且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3.王冠林,男,北龙汤泉酒店原法定代表人。明知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4.程兴伟,男,北龙汤泉酒店一级总监,分管保安部、工程部。工作严重不负责,对酒店消防设施管理、检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9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5.吕永胜,男,北龙汤泉酒店事故发生当日值班消控员。事故发生前夜查时,发现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处于敞开状态,但未采取任何措施,起火后烟气迅速渗入客房走廊和房间,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9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6.张磊,女,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事故发生前,使用灭火器箱将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挡住,使其处于敞开状态,且未及时关闭,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7.张清伟,男,燕达宾馆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联络和事发建筑违建部分施工工作。明知北龙汤泉酒店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催告未及时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8.张成祥,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未告知北龙汤泉酒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10月1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刘刚,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巡警大队综合中队中队长。2011年5月至2018年6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无消防检查合格证营业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王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郭克明,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副局长,2013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监察室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李新兴,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松浦执法大队负责人,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执法大队负责人。未认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未能有效制止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致使违法建筑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10月1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3.韩洪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11年10月至2016年6月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局长。未履行法定职责,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在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北龙汤泉酒店的违法建筑在未取得任何部门审核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4.陈忠楠,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太阳岛风景区防火监督工作以来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监督检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15.魏欣,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协助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责令北龙汤泉酒店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6.李俊萱,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责令北龙汤泉酒店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7.张洪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副大队长。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状况了解不到位,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日常防火监督检查,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工作中失职失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8.杨丹,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大队长。任职期间玩忽职守,组织开展区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工作部署不到位,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致使火灾隐患长期未消除,处罚卷宗弄虚作假,工作中失职失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赵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对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太阳岛风景区平原街42栋(无街牌号)的房产进行评估就租赁给燕达宾馆,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黄敬国,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未进行评估的太阳岛风景区平原街42栋(无街牌号)的房产租赁给燕达宾馆的行为进行监管,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机构概况|联系我们

主办: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运维技术支持:开封微众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4102000024  豫ICP备20005445号 豫公安网备 41021102000084

局机关地址 开封市黄河大街北段27号   局办公室 0371-23876171 邮编 475000 电子信箱 kfwgl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