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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原文链接

《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2018年以来,住建部、省政府和市政府多次安排部署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出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目标,并明确了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我市分别制定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2020年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2年省政府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基于国家、省、市的工作部署,有必要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形成责任明晰、分类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为我市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规范遵循。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自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分类类别、总体要求、部门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为规划与建设,自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明确了专项规划、年度计划、保障措施、建设要求、拆除停运等内容。

第三章为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自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范了源头减量、绿色包装、回收利用、一次性用品、绿色办公、净菜上市等内容。

第四章为分类投放,自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投放原则、投放要求、投放管理人、管理责任、设施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为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自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全过程分类、整体要求、可收回物管理、收运要求、处置路径、处置要求等内容。

第六章社会参与和促进,自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教育引导、分类指导、属地管理、志愿服务、文明创建、公益岗位等内容。

第七章监督管理,自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考核检查、信息共享、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主体、行政失职追究等内容。

第八章附则,自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明确了有关的定义和施行日期。

三、《办法》主要特点

(一)明确责任主体,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结合不同区域和场所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特点,确定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各类区域的管理责任人,确保责任主体落实。

(二)实行源头减量。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源头减量工作机制。明确了有关部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品的生产、销售、运输者,在厨余垃圾减量、加强再生资源回收、推行绿色办公、减少过度包装、限制一次性用品、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和义务。

(三)按照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有关要求,实行全过程管理。专门设置了两章内容分别表述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将分类投放作为单独一章,以体现分类投放的重要性并作出重点要求;将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为一章,对制定和公布分类指导目录、分类设施和收集容器统一设置规范作出要求,便于公众识别和投放。按照分类管理的特点,实行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收集,实现分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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