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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办学设立申请流程来了!

开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设立申请流程

   为加快推进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重新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汴办202126号)开封市教育体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开封市校外培训机构分类重新审批登记和管理权分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设立申请流程公布如下。

一、名称预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区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一般表述为“XX市XX县(区)XX培训(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名称一般表述为“XX市XX县(区)XX培训机构(中心)”,名称中必须体现行政区域及培训门类。可以使用如“音乐培训”“美术培训” 等行业表述用语。

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在所在辖区办理审核及登记。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出台前我市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前往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进行办学设立申请,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15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申请名称变更,先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名称并领取《变更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在名称保留期限内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办学设立申请,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后1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核准后,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
2.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应包括教学管理制度、安全(消防、疫情、防汛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
3.培训机构法人及行政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无犯罪记录证明、诚实守信承诺书、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相关资质证明①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及从业履历;②教学教研人员《教师资格证》/大专以上(专业)学历证明/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④外籍人员《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⑤其他从业人员相关从业资质证明;《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
5.开办资金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6.培训材料;《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3);
7.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材料、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层高及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视频监控位置、安全出入通道、必备设施器材等);
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0.属地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核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5)。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举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超过5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2.审核。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培训机构场所及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出具《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附件4)《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附件6)。
3.决定。文化和旅游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论。根据审核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核结论,同意的出具《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附件8)。
    四、法人登记
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部门出具的《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附件8)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逾期未登记的,需重新申请《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五、全流程监管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持《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办理银行监管账户,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缴纳风险保证金,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号,录入培训机构相关信息,核验资金监管账户和开通线上支付,通过监管平台实现售课、消课、退课等全流程监管。

六、备案公告

举办者在与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完成全国监管平台全流程监管后,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委托监管协议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文化和旅游部门在全国监管平台确认通过后,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7),并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机构领取《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七、变更、注销
(一)变更。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核准,并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培训地址、培训内容等,须报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批准,并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培训机构申请变更时应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开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项目变更申请表》

(附件9)。
2.决策机构出具的决策文件。
3.按照不同变更事项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核机关收到培训机构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参照《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作出审核判断,同意变更的,收回原审核文件后换发新审核文件;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注销。培训机构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培训情形时,应当终止培训。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生学费,清偿相关债务。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收回审核同意书,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1.《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2.《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3.《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4.《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

5.《受理通知书》

6.《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

7.《办结通知书》

8.《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9.《开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项目变更申请表》

     附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附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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