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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旅游文创精品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开封市旅游文创精品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挖掘开封特色文化资源,推动开封文创产品设计、研发、销售,加快培育壮大我市文创产业,提高旅游综合效益,根据《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汴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文创精品,是指集合有原创设计、品牌故事、地域特色、创新工艺或新技术的旅游文化创意产品。产品类别包括并不限于文博类、非遗类、工艺美术类、特色小吃类、数字多媒体产品类等。

第三条 开封旅游文创精品评选认定工作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负责,各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高校协办。

第四条 旅游文创精品评选认定遵循“注重内涵,特色突出;自愿申报,全面评审;依据标准,科学认定;以评促建,评建结合;定期复核,提升水平;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开封旅游文创精品的参评主体为开封市范围内从事文化、旅游、科技、餐饮产品开发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参评旅游文创产品应具有显著的地域特色,富有开封旅游、历史和人文等元素,具有市场性、实用性、创新性、时尚性。原则上是已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物产品(包括数字化产品)。

第七条 开封旅游文创精品评选按照申报、初审、评审、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校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评选申报表、产品简介、销售情况、图片及视频介绍、所获荣誉、项目申报者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相关专利权属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初审。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推荐名单,报市文广旅局。

(三)评审。市文广旅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进入推荐名单的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审,确定入选名单,报市文广旅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命名名单。

(四)认定。市文广旅局将拟命名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广旅局发文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入选开封旅游文创精品的产品和企业,可享受如下扶持激励政策:

(一)对被命名的旅游文创精品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二)将命名的旅游文创精品纳入全市文旅宣传计划,优先参加媒体宣传推介,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文旅交流活动。

(三)支持旅游文创精品拓展景区、电商平台线上线下销售渠道。

(四)协助入选产品和参评产品做好版权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相关专家对研发企业和个人进行专业培训指导。

第九条 开封旅游文创精品评选实行常态监督、动态调整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开封旅游文创精品命名认定:

(一)申报材料及有关数据有造假行为;

(二)经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产品侵犯其它作品的知识产权、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对认定产品进行重大修改,并擅自利用原旅游文创精品称号扩大宣传的;

(四)其它经认定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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