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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旅游新业态培育,进一步丰富文旅产品体系,拓展旅游产业链条,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根据《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汴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开封市境内,依托我市各类旅游资源建设的能够为研学旅游、文博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康养旅游、工业遗产旅游、智慧旅游等新型文旅活动开展提供服务接待和配套服务的场所或企事业单位。每届评选命名的示范基地每种类型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三条 示范基地评选认定工作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负责,各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协办,原则上每2年组织评选1次。

第四条 评选工作遵循“注重内涵,特色突出;自愿申报,全面评审;定期复核,提升水平;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法人机构,联合申报者法人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且应确定牵头单位。同一个申报项目(景区)具有多种符合条件的新业态旅游活动开展方式的,应当以一种为主进行申报。

(二)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旅游活动开展形式,在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方面成绩显著、在本行业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

(三)有具体的展示项目、体验内容和服务场所,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

(四)企业发展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土、规划、文化旅游等相关建设要求。

(五)上年度接待游客数量在5000人次以上。

(六)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当年未发生区域性重大有责投诉事件。

申报智慧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的,应具备在线预订、在线推送、智能服务、智能监控等面向公众的线上服务能力,实现基础数据、监控数据、活动数据、客流数据等与上级智慧旅游平台的实时对接。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由市文广旅局认定和管理;各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本辖区示范基地的日常业务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示范基地评选按照申报、初审、评审、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评选申报表、企业发展概况、中长期发展计划、图片及视频介绍、重要奖项荣誉、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佐证材料。

(二)初审。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推荐名单,报市文广旅局。

(三)评审。市文广旅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进入推荐名单的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审,确定入选名单,报市文广旅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命名名单。

(四)认定。市文广旅局将拟命名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广旅局发文确定,颁发“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证书和标牌。获评“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将标牌置于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未被认定或被取消“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命名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牌。

第八条 “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可享受如下扶持激励政策: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命名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积极申报、表现突出的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优秀组织奖。

(二)将命名项目纳入全市文化旅游产业项目重点宣传推广项目,在媒体宣传、人才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文旅交流活动。

(三)享受专家团队对包括发展规划、业态打造、产品提升等在内的辅导指导。

(四)适时组织示范基地负责人进行培训考察。

第九条 为鼓励和支持各单位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对获评省级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示范基地资格有效期3年。市文广旅局依照本规定,每年组织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3年期满后,示范基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文广旅局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可继续使用证书和牌匾;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开封市文化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资格,收回证书、牌匾,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宣传虚假文化旅游产品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二)因监管失职,造成较大及以上旅游生产安全事故,或破坏生态环境、文化旅游资源、文物安全等重大责任事件;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聘用无资质人员从事有相关资质要求的服务;

(五)从事未经审批的不正当经营项目或项目品质明显下降被摘牌或降级的;

(六)其它经认定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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