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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田野调查中基于实践的文化景观认定
2023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正式启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这次文物普查是基于时代新形势、中央新要求、行业新需求,对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一次全面摸底。在顶层设计上,践行应保尽保,继承发展前三次文物普查积累的宝贵经验,按照新时代加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工作要求,基于对文物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更加全面和丰富的认识,首次明确将文化景观纳入普查对象。
在普查中如何登录文化景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将其列入“其他类”,具体概念是“为人类行为与自然的结合体,拥有明确的物质实体,为某一区域或群体的历史、文化、习俗等提供特殊见证的文化景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对其做了分类说明,并用具体对象予以举例。第一类为“出于美学、社会、文化等原因,刻意设计、创造的,与自然环境和谐互动,协调统一的结合体”,如西湖十景。第二类为“作为历史演变发展的重要物证,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联系或适应,由最初始的社会需求,发展到目前形式,并在当今社会与传统生活方式的密切交融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牛角寨哈尼梯田、聚馆古贡枣园、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第三类为“作为实体或象征性实体的文化物证,与文化、习俗、宗教、艺术等有着强烈的关联,承载了人类、大自然及其间特定的精神关系”,如江达玛尼堆、良双牛塘埋岩、下孙家寨镇墩、桐木岭跳花场。第四类为“已经完成的突发性或渐进式的进化过程,其显著特点仍清晰可见的物质实体。(应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具有典型性,且在有关学科发展史上具有重大见证意义。)”,如黄泥塘村奥陶系金钉子、龙湾黄河石林、万里河村火山遗址。
然而,在一线普查过程中如何把握,需要更加明晰的界定,特别是需要结合工作实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文化景观的概念适用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受国家保护。第三条明确指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此可见国内对于文物古迹的认定,基本遵循的也是文化类的价值,所以在普查过程中认定文化景观时,应该以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为评判的出发点,是否具有文化属性的价值是认定文化景观的基础。
文化景观的实践借鉴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一条在界定适用对象时强调: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将文物认定行为界定为“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因此,从国内外的文物认定法规实践确认,普查认定的文化景观应该是人类创造或者人类活动遗留的文化资源,而不宜将自然景观和其他自然界的产物认定为文物普查对象予以登录,黄泥塘村奥陶系金钉子、龙湾黄河石林、万里河村火山遗址等自然遗产是否列入文化景观应该慎重研究。
作为文物认定最权威的实践活动,当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自1961年始,国务院共公布了8批,5058处。其中,列入其他类的有33处,多为盐田、梯田、茶园等。文化景观作为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始于2006年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仅聚馆古贡枣园处1处。2013年公布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其他类共7处,除过稷山大佛,包括西湖十景、重安江水碾群在内的6处都属于文化景观。2019年公布的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其他类共12处,除过洋河地下酒窑、矾山巩矿遗址,包括兴化垛田、渠江茶园在内的10处都属于文化景观。从总量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共有17处文化景观,约占总量的3‰,可见文化景观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体系中是作为新对象出现的,且比例非常少。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对以往普查实行了严格的进度控制,特别是田野调查时间仅有一年,因此,在调查过程中,不宜将太多精力投入到文化景观的调查、识别和认定。
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认定和分类标准,纳入文物保护对象的文化景观应价值特征显著且价值校高,在后期的保护工作中都会纳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甚至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因此,对于文化景观认定,还要和以后的保护工作相结合,特别是针对其分布范围,判断其是否有明确的保护对象和清晰的边界,在保护工作中能否划定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