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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支持文化交流和旅游推介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开封市支持文化交流和旅游推介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开封文旅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汴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化运作(仅限社会资本参与),能够切实促进开封文旅产业发展,拉动开封经济增长,提高城市知名度的文化交流和旅游推介活动,主要包括:

(一)承接境外来汴两日游、三日游及以上的旅游活动;

(二)旅行社自主外联接待的来汴包机、专列、大巴等旅游活动;

(三)在汴举行的国际国内会议、论坛等重要活动;

(四)文化旅游企业(含民办非企业)代表我市参加的国内外重要展会、推介会、艺术品交流会等;

(五)在本市国家级重大文化旅游活动中,有创新、有规模、有影响力的子活动。

第三条 开封市文化交流和旅游推介的评选奖励工作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负责,各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协办,每年组织1次。

第四条 开封市文化交流和旅游推介的评选奖励实行公开征集、据实申请、择优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奖励申报单位包括旅行社、会奖公司、酒店住宿、旅游商品企业等文旅企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含民办非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三)活动主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产业政策;

(四)具有良好的市场反响和社会效果。

鼓励旅行社承接政府机关的会议、会展、商务等活动。

第六条 支持旅行社承接境外来汴两日游、三日游及以上的旅游活动,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年度内在境外市场大力推广开封两日游、三日游旅游产品,为我市输送的入境游游客数量在5000人以上,且每人在汴游览不少于6个收费景区并住宿2日及以上的本地或外地旅行社。已申请旅游专列、大巴、包机等大型团队奖励的入境游游客人数不计入为我市输送的入境游游客人数内,奖励资金不可兼得;

(二)奖励标准:按照年度输送的入境游游客数量进行奖励,年度输送的入境游游客数量达到5000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5000人基础上每增加500人,增加奖励2万元;

(三)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填写相关申请表并附一式三份入境游游客的姓名和护照号并盖章确认、景区入园单并注明人数、景区出具的正式机打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酒店住宿的正式机打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人数和住宿的具体时间,凡不具备身份信息上传条件的住宿场所不予确认。

第七条 支持旅行社自主外联组织接待来汴旅游包机活动,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本市旅行社自联的入境旅游包机团队,单团人数在120人以上,从河南航空口岸入境,在开封游览不少于3个收费景区并住宿不少于1日。本项奖励人数不计入为我市输送的入境游游客人数内;

(二)奖励标准:对旅行社年度内自主外联组织接待的旅游包机在10架次以内的,每架次奖励3万元,超过10架次的部分,每1架另奖励2万元;

(三)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填写相关申请表并附一式三份入境游游客的姓名和护照号并盖章确认、景区入园单并注明人数、景区出具的正式机打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酒店住宿的正式机打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人数和住宿的具体时间,凡不具备身份信息上传条件的住宿场所不予确认。

第八条 支持文旅企业、社会组织在汴举办国际国内会议、论坛、文化产业博览会、行业大赛等重要活动,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报备,本市以外嘉宾不少于50人,市场化运作,我市财政未给予补贴的国际国内会议、论坛、行业大赛等;

(二)奖励标准:根据活动的规模、重要性、实际效果以及对开封文旅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申报单位投入的宣传营销、运营管理、嘉宾服务、设施搭建等费用,按比例不超过20%、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三)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方相关授权材料、往届会议活动相关材料、市文广旅局备案文件、会议手册(含日程安排)、活动报告书、嘉宾名单、活动现场照片、新闻报道、宣传营销、运营管理、嘉宾服务、设施搭建等费用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材料。

第九条 支持文旅企业、社会组织代表我市外出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推介会等,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经市文广旅局批准,注册地在开封的文旅企业(含民办非企业)代表我市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推介会;

(二)奖励标准:标准展位按展位费、参展产品运输费总额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标准展位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特装展位及非常规展位按展位费、设计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总额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特装展位补贴合计不超过20万元。参加会展获奖的,可在原补贴基础上,适当上浮补贴标准,提高上限不超过总补贴费用的10%。参展并实际产生相关费用,未能提供有效财务凭证的,经市文广旅局组织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市文广旅局组织参展名单、会展通知、参展指南(含日程安排)、展位租赁费用、设计费用、参展产品的运输费用等财务凭证、获奖证书、参展活动新闻报道、会展现场照片等材料。

第十条  支持文旅企业、社会组织参与我市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奖励条件:在菊花文化节清明文化节开封大宋年文化节等重大活动中有创新、有规模、有影响力的子活动;

(二)奖励标准:根据活动的资金投入、活动规模、重要性、实际效果及对开封文旅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举办单位实际产生费用的20%、总额不超过10万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三)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方案、活动报告书、现场照片、新闻报道、相关费用财务凭证等材料。

第十一条  开封市文化交流和旅游推介活动的奖励评选按照申报、初审、评审、奖励的程序进行。

()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奖励资金申报书(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是否取得其他政府奖励资金支持情况说明;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初审。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对资料完整、属实的报市文广旅局。

()评审。市文广旅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进入推荐名单的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审,确定入选名单,报市文广旅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命名名单。

()奖励。市文广旅局将拟命名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广旅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核发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市文广旅局取消奖励,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拨付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套取财政资金;

(二)虚假承诺;

(三)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四)违反旅游、财经法律法规,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

(五)被举报并被查实的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施行当年未提前向市文广旅局报备的文化交流和旅游推介活动,可适当放宽材料要求,无需提供市文广旅局备案文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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