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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公开行政相对人 违法风险点防控清单公告

序号

违法风险点

形成原因

风险

等级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及裁量标准

防控措施

责任

单位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1.经营者依法经营观念淡漠;

2.经济利益驱动,存在侥幸心理及违法成本较低;

3.执法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督管理不到位;

4.市场管理范围大,经营单位多,执法人员太少,设备满足不日常执法工作的需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对经营者加强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思想意识;

2.执法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对屡次违法违规者,在充分说服教育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以儆效尤。

通许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而是直接接入互联网。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5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

6

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悬挂成年人禁入的标志。

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8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1.经营者依法经营观念淡漠;

2.经济利益驱动,存在侥幸心理及违法成本较低;

3.执法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督管理不到位;

4.市场管理范围大,经营单位多,执法人员太少,设备满足不日常执法工作的需要。

 

 

 

 

《出版管理条例》

1.对经营者加强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思想意识;

2.执法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对屡次违法违规者,在充分说服教育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以儆效尤。

10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

11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12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13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14

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15

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未能保存至少两年

16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1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

18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1.经营者依法经营观念淡漠;

2.经济利益驱动,存在侥幸心理及违法成本较低;

3.执法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督管理不到位;

4.市场管理范围大,经营单位多,执法人员太少,设备满足不日常执法工作的需要。

 

 

 

 

 

《印刷业管理条例》

1.对经营者加强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思想意识;

2.执法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对屡次违法违规者,在充分说服教育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以儆效尤。

19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

20

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21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22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3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征订、销售出版物

24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25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26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1.经营者依法经营观念淡漠;

2.经济利益驱动,存在侥幸心理及违法成本较低;

3.执法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督管理不到位;

4.市场管理范围大,经营单位多,执法人员太少,设备满足不日常执法工作的需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对经营者加强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思想意识;

2.执法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对屡次违法违规者,在充分说服教育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以儆效尤。

27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28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29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30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31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32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必须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33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

1.经营者依法经营观念淡漠;

2.经济利益驱动,存在侥幸心理及违法成本较低;

3.执法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督管理不到位;

4.市场管理范围大,经营单位多,执法人员太少,设备满足不日常执法工作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1.对经营者加强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思想意识;

2.执法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对屡次违法违规者,在充分说服教育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以儆效尤。

34

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35

旅行社为招徕顾客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36

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37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38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3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39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没有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40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1.经营者依法经营观念淡漠;

2.经济利益驱动,存在侥幸心理及违法成本较低;

3.执法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督管理不到位;

4.市场管理范围大,经营单位多,执法人员太少,设备满足不日常执法工作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1.对经营者加强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思想意识;

2.执法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对屡次违法违规者,在充分说服教育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以儆效尤。

41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

42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43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

44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45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46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47

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

48

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49

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对其附属文物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

50

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

51

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未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52

未经考古勘查、勘探,擅自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未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53

涂改、伪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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