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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公开征求《开封市推动文旅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公开征求《开封市推动文旅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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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开封文旅强市建设,进一步增强文旅行业奖补政策的针对性、实操性,市文广旅局起草了《开封市推动文旅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草案)》,现将政策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各单位、企业、协会和公民等均可通过邮件和信函等方式,于2024年9月20日前反馈意见和建议。

反馈方式:

  • 通过电子邮箱将书面意见建议签字或加盖公章(扫描版PDF格式)发送至kfwhcy@163.com。
  • 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开封市龙亭区黄河大街北段27号市文广旅局产业发展科308室,邮编475000。需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 咨询电话:0371-23898360

 

附件:开封市推动文旅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草案)

 

 

2024年8月20日

 

附件

开封市推动文旅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草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旅文创融合发展战略,推动文旅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加快文旅强市建设步伐,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重大文旅项目建设

1.支持重点文旅项目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或改建文旅项目,投资1亿元(含)以上,被纳入省级、市级重点项目库的文旅项目,自立项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或在土地成交3个月内开工建设,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用的,经认定,按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2.鼓励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一级、二级标准且投入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旅游集散(服务)中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

3.鼓励旅游演艺创作。对我市文旅企业投资新开发且入选全国旅游演艺精品名录、省旅游演艺精品案例,年演出场次不低于200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低于1000万元的原创旅游演艺剧目,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二、推动文旅市场主体培育

4.鼓励文旅企业提质增效。鼓励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转型为法人企业,对首次“个转企”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万元。对新入库的规上文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对年度纳税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对企业信用等级首次达到AA级及以上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5.支持文旅企业集聚发展。对年度培育新增纳入文旅产业规模以上统计的文旅企业达到3家、5家、10家及以上的孵化企业,分别给予孵化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投资改造我市老厂房、旧民居、闲置建筑,形成的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建成文化创意园区,年度新引进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新兴文化、数字内容、创意设计、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影视等文化企业10家以上,且园区企业年度营收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当年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文旅品牌创建。对新成功创建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省级研学旅行基地(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和“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5万元;被新评为五星级旅行社、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对新成功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及新评定的国家、省级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

7.支持住宿业品牌创建。对新成功创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鼓励发展以宋文化、黄河文化、非遗元素等为主题的精品民宿,对新评定的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丙级旅游民宿(国家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乡村民宿(河南省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文旅业态培育

8.鼓励开发数字文旅产品。对新入选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行走河南·读懂中国”百大标识数字化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

9.支持举办大型演出。对在汴设立且举办音乐节、演唱会、戏曲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单场售票总人数超过2万人次、5万人次,且市外观众比例超过40%的,给予举办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每家演出经纪机构全年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0.支持小剧场演艺发展。对全年演出达到100场以上的小剧场进行奖补(上座率低于50%的不予计算)。对其中上座率达到70%的场次,演出曲艺、音乐、脱口秀等节目的,每场补助1000元;演出戏剧的,每场补助1500元。300座以下的小剧场,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300座以上的小剧场,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1.助力非遗产品消费转化。常态化举办“非遗市集”,对支持非遗事业发展,免费提供活动场地、水电及现场保障,且每年举办10期以上的企业,每成功举办一期且每期参与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不低于70个,奖励1万元,全年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

12.支持文创研发销售。对利用我市文博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发具有传统文化、开封元素、开封特色文创产品的文旅企业(平台),年内研发20件以上且获得知识产权并形成产品投放市场的文旅企业(平台),对其所投入的研发费用,按不超过5%比例,每年给予总额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补;年内实现单品或系列产品累计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平台,按其实现销售额比例不超过1%,每家文旅企业(平台)全年奖补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推动文旅宣传赋能

13.支持旅游推介和文化交流。支持文旅企业、社会组织在我市举办国际国内文化旅游产业展会、行业大赛、经验交流等重要活动。对举办上述活动的单位所投入的宣传营销、运营管理、嘉宾服务、设施搭建等费用,按比例不超过2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每次活动奖补金额不超过15万元,每年申报单位不重复奖励,全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4.支持新时代文艺创作。建立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引导机制,设立开封艺术创作专项扶持资金。扶持以开封为主场地、取景地、故事发生地的文艺作品创作。聚焦宋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红色文化等主题,结合中国传统节日、二十四节气、重大纪念日等创作的具有汴京元素、开封“烟火气”的文艺精品。对参加国家、省级专业艺术赛事,舞台艺术作品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获国家级大型剧目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60万元、50万元、40万元,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国家级小型剧(节)目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4万元、3万元,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万元、2万元、1万元。

15.支持优秀作品传播推广。对以开封市优秀历史文化为素材,在开封市拍摄的影视作品,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播出的作品,每年择优评选出1家,按其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在主流网络视听平台(优酷、爱奇艺、腾讯、B站等)播放且点赞量不低于100万人次的作品,每年择优评选出2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16.支持大型团队引进。对经旅行社组织招徕的包机团队、专列团队给予相应奖励。包机团队每批次不少于100人,首站到达开封,游览3个收费景点,住宿一晚,境内团奖励3万元,境外团奖励4万元;专列团队每批次300人,游览3个收费景点,住宿一晚,奖励3万元;每年发放总奖金不超过100万。

五、支持文旅人才发展

17.鼓励艺术人才培养储备。对青年文化艺术人才(45周岁以下)积极参加大赛(或比赛)。对获得国家舞台表演类大赛一、二、三等奖或相应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万元、0.5万元、0.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书画类比赛一、二、三等奖或相应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万元、1万元、0.5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万元、0.5万元、0.2万元。

18.鼓励服务人才能力提升。对参加国家、省文旅(文物)部门组织的文化旅游(文物)行业服务技能大赛且取得奖项的个人,按名次分别给予奖励: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万元、1万元、0.5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万元、0.5万元、0.2万元。对新获得特、高、中级导游资格证书后在我市从业3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万元、1万元、0.5万元。

六、附则

1.一个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资金奖补,若同一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补的,原则上按照最高的一项执行。

2.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财政资金奖补。对逐级获得认定的项目,只奖励差额部分。

3.企业(单位)在开封市注册并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的,获奖个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推荐参加比赛的,方能申请本政策奖补项目。

4.本政策所列补助标准,均为最高补助标准,具体组织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5.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与开封市财政局另行联合制定。

6.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汴发﹝2019﹞8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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