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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明星夜游项目”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开封市“明星夜游项目”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旅游新业态培育,拓展旅游产业链条,提升开封夜游经济活力,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根据国家政策及《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汴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明星夜游项目,是指依托我市品牌景区、特色街区、知名夜市、演艺剧场(剧目)、民宿酒店等,提供夜间观光游憩、文化休闲、演艺体验、特色餐饮、娱乐购物等夜间文旅消费服务,并具有良好市场口碑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文旅产业项目。申报类别包括并不限于景区夜游、演艺、灯会、船游、街区、酒吧、书吧、茶吧、夜市等。每届评选命名的“明星夜游项目”中每种类型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三条 “明星夜游项目”的评选认定工作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负责,各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协办,原则上每两年组织1次。

第四条 “明星夜游项目”的评选认定遵循“注重内涵,特色突出;自愿申报,全面评审;依据标准,科学认定;以评促建,评建结合;定期复核,提升水平;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夜游项目均可参与评选: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申报主体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单个项目。

(二)制定有专业策划方案、活动方案、中长期发展计划等规划。

(三)功能定位明确,特色突出,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四)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市场认可度,对开封文旅产业具有较大带动作用;上年度游客接待量或年营收增长率在10%以上(首次参与评选的项目单位不受本项增幅指标约束)。

(五)具有休憩设施、照明设施等较为完善的夜游配套设施,管理维护措施有效,旅游接待条件优良。

(六)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当年未发生重大有责投诉。

第六条 “明星夜游项目”评选按照申报、初审、评审、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评选申报表、专业策划方案、活动方案、中长期发展计划、项目建设和发展情况、项目图片及视频介绍、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佐证材料。

(二)初审。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推荐名单,报市文广旅局。

(三)评审。市文广旅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进入推荐名单的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审,确定入选名单,报市文广旅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命名名单。

(四)认定。市文广旅局将拟命名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广旅局发文确定,颁发“明星夜游项目”证书和标牌。获评“明星夜游项目”的单位应将标牌置于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未被认定或被取消“明星夜游项目”命名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牌。

第七条 “明星夜游项目”可享受如下扶持激励政策: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命名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积极申报、表现突出的县(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优秀组织奖。

(二)将命名项目纳入全市文化旅游产业项目重点宣传推广项目,在媒体宣传、人才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三)享受专家团队对包括发展规划、业态打造、产品提升等在内的辅导指导。

(四)适时组织“明星夜游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考察。

第八条 市文广旅局对“明星夜游项目”实行日常监督、动态调整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九条 市文广旅局依照本规定,每年组织对“明星夜游项目”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3种。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对“明星夜游项目”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二)项目发展计划实施情况;

(三)项目管理、运营及文旅业态融合发展情况;

(四)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命名项目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限期整改:

(一)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因监管失职,造成较大及以上旅游生产安全事故,或破坏生态环境、文化旅游资源、文物安全等重大责任事件;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四)项目依托的核心旅游资源品质出现大幅下降、产品及服务质量出现重大瑕疵的;

(五)发生重大有责投诉的。

整改期满,整改仍不到位的,由市文广旅局撤销其“明星夜游项目”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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