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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审核登记工作开始

关于开展开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预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按照“双减”工作要求,依据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双重管理原则,结合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现状与实际开展开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审核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开封市所有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自2022年8月12日起,可向所属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开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审核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在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合格后正常开展线下教学活动,未向属地进行预审核登记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即视为自动停训。

二、工作流程

   (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向属地所在文旅部门递交《开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审核登记表》《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培训机构材料备案表》(附件1、2、3)。

 (二)各县(区)文旅部门接到培训机构的预审核登记相关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并给予反馈意见。

 (三) 8月12日起,各县(区)文旅部门要分批开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审核登记及实地检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三、查验重点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校外培训机构要完善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开展线下教学活动前,对环境进行全面消杀,配齐备足防疫物资,做好教室、办公室、公共活动区等场所的通风换气并做好记录;根据开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面启用“场所码”“专属场所码”的通告》(〔2022〕9号)要求,所有培训机构都要设置“场所码”,所有从业人员和学生严格落实测温、扫码、登记、佩戴口罩、48小时核酸检测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合理安排培训课程,采取限流、预约、错峰等措施,每次不得超过培训规模的50%,保证学员一人一桌、人员活动间隔1米以上、学习空间相对固定,做好引导分流,倡导即接(送)即走,避免学员家长聚集;加强机构工作人员每日行动轨迹排摸,严格落实外出审批报备制度,强化培训机构安全管控;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培训场所,快递、包裹、外卖一律不允许入内;不得举办外出研学和其他交流活动,最大限度缩小人员活动范围,减少人员交叉流动。

   (二)做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设施,应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楼层不高于5层,14岁以下的不得高于3层;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班上课最晚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招收寄宿学生,不得提供食宿服务;教学场所要配备视频监控,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三)严格查验合同签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基厅〔2020〕2号)要求,所有参加培训的学生家长都要与培训机构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不漏签,不瞒签,主管部门需严格查检校外培训机构的合同签订情况,对合同签订存在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暂停培训行为,限期整改。

   (四)严格实行资金监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 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监管〔2022〕99号)文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和行业双重监管原则,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培训机构收费专用账户并缴纳风险保证金,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任何培训费用。(五)规范开展应急演练校外培训机构要定期组织防疫、防灾、防汛等相关应急演练,制定应急方案,熟悉就近定点医院及发热门诊联系方式,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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