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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规范《开封文物保护条例》行政执法工作,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

 

 

                                           2021年6月2日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制定说明

 

根据开封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裁量权制度备案的通知》(汴法政办﹝20213号)精神,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开封市文物局)局党组高度重视,组织局相关科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及外省市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等梳理执法依据。经过数次的修改、研讨和完善,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制定出台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适用标准》)。

《适用标准》中:

1、违法情节“轻微、较重、严重”的三种表述,是指《文物保护法》法律责任中限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相对情节。

2、明确了文物行政执法中的处罚规定及额度行政处罚依照已有上位法规定,未超出已有上位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3、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认定要根据承办部门、鉴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必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我市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予以呈报开封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报送开封市司法局备案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标准

 

条款

 

内容

1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刻划、涂污、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区)公安机关或者文物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刻划、涂污、擅自移动文物保护标志,可恢复原状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刻划、涂污、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标志,不能恢复原状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上至二百元的罚款。

2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不相协调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能够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和对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经相关部门(专家)论证,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破坏较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经相关部门(专家)论证,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破坏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3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哄抢、私分、藏匿或者损毁文物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隐匿一般文物拒不上交的

追缴文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隐匿比较重要文物拒不上交的

追缴文物,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隐匿重要文物或者有等级文物拒不上交的

追缴文物,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藏文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文物收藏三级风险单位设施配备不足,尚有补救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文物收藏二级风险单位设施配备不足、补救措施不力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文物收藏一级风险单位设施配备不足、补救措施不力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说明:1、违法情节“轻微、较重、严重”的三种表述,是指《文物保护法》法律责任中限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相对情节;

2、《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中的法律责任依照上位法制定执行;

3、违法情形的认定要根据承办部门、鉴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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