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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程度

 

 

违法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条款

 

内容

1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刻划、涂污、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区)公安机关或者文物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

涂污(喷涂、粘贴小广告),可恢复原状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

较重

刻划、擅自移动文物保护标志,可恢复原状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毁文物保护标志,不能恢复原状的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2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不相协调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能够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能够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和对历史风貌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经相关部门(专家)论证,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破坏较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经相关部门(专家)论证,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破坏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3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哄抢、私分、藏匿或者损毁文物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隐匿一般文物拒不上交的

追缴文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隐匿比较重要文物拒不上交的

追缴文物,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隐匿重要文物或者有等级文物拒不上交的

追缴文物,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藏文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轻微

文物收藏三级风险单位设施配备不足,尚有补救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文物收藏二级风险单位设施配备不足、补救措施不力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文物收藏一级风险单位设施配备不足、补救措施不力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说明:1、违法情节“轻微、较重、严重”的三种表述,是指《文物保护法》法律责任中限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相对情节;

2、《开封市文物保护条例》中的法律责任依照上位法;

3、违法情形的认定要根据承办部门、鉴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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