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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广播电视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河南省广播电视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广播影视宣传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播音系列特点,制定本条件。
   二、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为高级职务,一级播音员为中级职务,二、三级播音员为初级职务。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诚党的
新闻事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任期内年度及任期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持有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3、参加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等级证书:省级单位播音员主持人必须达到一级甲等,省辖市、县级单位播音员主持人达到一级乙等。
    4、外语或古汉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5、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二)学历、任职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播音指导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担任主任播音员职务满5年;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担任一级播音员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担任一级播音员职务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担任一级播音员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担任一级播音员职务满6年并从事播音工作满20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并从事播音工作满3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担任二级播音员职务满2年;
   (2)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担任二级播音员职务满4年;
   (3)中专毕业,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担任二级播音员职务满5年并从事播音工作满15年。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播音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播音工作满3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播音员资格,并担任三级播音员职务满2年;
   (3)中专毕业后,取得三级播音员资格,担任三级播音员职务并从事播音工作满4年。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三级播音员任职资格:
   (1)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播音工作满1年;
   (2)高中毕业后,从事播音工作满2年。
   二、评审条件
   (一)播音指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播音专业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掌握播音事业发展趋向,对播音改革有创建性的意见和建议;
   (2)精通播音业务,在播音实践中有所创新,形成独特的播音风格,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能够熟练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有较强的节目采编、策划能力;
   (3)能高质量地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成绩显著,每年从事播音工作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
   (4)具备指导主任播音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作品获国家“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2项,或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2项;
   (2)作为项目主持人主持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2项。
    3、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所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收录2篇且被较多引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收录字数不少于 1000 字);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播音指导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播音指导任职资格,除专业基础理论、业务能力、论文论著符合播音指导要求外,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作品获国家“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或同等级别的奖励1项;或获国家“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或同等级别的奖励3项;或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3项;
    2、作为项目主持人主持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3项。

   (二)主任播音员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播音创作规律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嗓音良好,语音纯正,播音有明显特色,能鉴别播音质量,解决工作中疑难问题,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符合节目定位。是本单位播音主持业务骨干,在本地区乃至全省播音主持界有一定影响;
   (2)能很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成绩显著,每年从事播音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0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
   (3)具备指导一级播音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直单位的人员,播音作品获国家“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或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
省辖市的人员,播音作品获国家“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2项或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创人员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2项。
    3、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 篇(均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主任播音员任职资格,除专业基础理论、业务能力、论文论著符合主任播音员要求外,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播音作品获国家“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或全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
   (2)自采、自编、自播(或主持)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或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
   (3)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优秀专家、优秀新闻工作者或省级“好播音员”、“好主持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三)一级播音员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较好地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水平;
   (2)基本掌握播音创作规律,擅长某类节目播音或主持,嗓音较好,语音较纯正,播音有特色,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符合节目定位要求,是本单位播音业务骨干,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
   (3)能较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成绩较显著,每年从事播音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 
    2、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直单位的人员,播音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
省辖市的人员,播音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2项,或省辖市“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1项,或省辖市“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2项;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三等奖2项或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2项。

    3、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有价值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 2000字);
   (2)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均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 2000字);
   (3)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本人撰写2万字。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除专业基础理论、业务能力、论文论著符合一级播音员要求外,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播音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或省辖市“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或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
   (3)获得省辖市或厅级先进工作者、优秀专家、优秀新闻工作者或省辖市级“好播音员”、“好主持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四)二级播音员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水平;
   (2)基本掌握播音创作规律,嗓音较好,语音较纯正,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基本符合节目定位要求;
   (3)能较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每年从事播音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 
    2、业绩成果与论文论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播音作品获省辖市“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或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三等奖;
   (2)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播音专业业务工作总结1篇。

   (五)三级播音员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政策水平;了解播音创作规律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嗓音较好,语音规范,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基本符合节目定位要求;
   (2)能按要求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每年从事播音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
    2、业绩与论文论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播音作品获省辖市“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优秀奖;
   (2)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播音专业业务工作总结1篇。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豫职改办[1996]10号)同时废止。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精神: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加强后续监管具体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实行审核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工作人员退休批准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十四条规定关于“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的规定,认真执行退休制度,明确批准权限和程序,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管干部除外),在到龄的当月按干部管理权限或人事管理权限及时批准退休(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并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下月起执行退休待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并写出申请,单位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权限批准退休。

二、认真做好退休待遇审核工作。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政策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核准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职务以及基本退休费、各项津贴补贴等)。认真填写退休人员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审核表(见附件),按规定呈报审核。

三、认真做好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审核工作。参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的精神,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及基本退休费和津贴补贴的审核,由主管部门办理(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无主管部门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和津贴补贴审核仍按原来的程序执行。

四、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的退休政策严格执行退休待遇审核的有关规定,规范退休工作的日常化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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