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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做“隐龄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思宁

       

       12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称,原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万本太被开除党籍。通报中万本太“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长期对组织隐瞒真实年龄”的违纪情形引发人们关注。


       领导干部年龄造假并非新鲜事,类似案例不在少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近20年,是党的十八大后首个被查出隐瞒年龄的省部级干部;海南省白沙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邢诒仪指使下属出具假的“证明书”,千方百计把出生年月从1966年1月篡改为1970年11月,“年轻”了近5岁;拟提名湖北省安陆市市长候选人的洪永旺,因为年龄造假未能进入后续任用程序,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干部年龄造假,改大或者改小,往往都有不正当图谋。有的将年龄改大以提早参加工作,获取工作机会;有的担心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故将年龄改小,方便提拔或延迟退休;有的意图在职称评定、资格评选、参加考试中获得竞争优势,视情况把年龄改大或改小;更有甚者是为了骗取社保、养老金……凡此种种,通过隐瞒真实年龄来“占位子、图帽子、捞票子”,瞒得了一时、瞒不了一世,终究会被查个水落石出。


       向组织隐瞒真实年龄,属于档案造假,本质上是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向组织提交一份假证明、假历史,无法让组织了解掌握自己的真实情况,对党忠诚也就无从谈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9条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作出规定,明确“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也对“涂改、伪造档案”这一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隐瞒真实年龄者,往往伴随着别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一些党员干部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学历等情况全面造假;有的除了性别之外,其余信息都是假的。被开除党籍的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原院长杜晓阳,借向主管单位移送个人档案之机,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32处,造假之猖獗可见一斑。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对年龄造假者一查到底,还要以此为切口,全面查清其背后的腐败问题。


      在组织面前,任何隐瞒和欺瞒都非小事小节,真实、诚实、老实才是党员本色,切莫做热衷粉饰、善于伪装的“隐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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