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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意见》 《开封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开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说明

《关于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意见》 《开封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开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说明
 

《关于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意见》 
《开封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开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说明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6号)的要求,为加快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意见》《开封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开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现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应用不断深入,特别是围绕“放管服”改革,在推进政府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提升“互联网+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而随着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应用的深入推进,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发展面临的政策、技术、社会等方面需求问题也在不断演进,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体系化规划、规范化建设、科学化管理、可持续化运维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亟待立足我市现状,完善和创新相关制度体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和数据共享工作。“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加快推进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破解“放管服”改革难点和堵点,推进基层治理“一中心四平台”,建设普惠金融、智慧城市等工作,特制定《关于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开封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开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去年以来,我局抽调人员在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要求,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于2018年12月份形成了三个文件的初稿,并多次召集相关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去年8月,书面征求了市级各部门意见建议,进行了12处修改。去年10月,又按照省政府最新要求,结合我市政务云和数据共享建设情况,进行了4处修改,今年1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成立后,又进行了整体修订,形成了这三个文件的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开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共分五章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依据。二是关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基础设施。三是关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使用。本办法对政务信息资源的提供与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使用部门可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

(二)《开封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共分六章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政务云平台的使用要求和职责分工。开封市政务云平台为市级政务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信息化应用提供软硬件支撑,并搭建数据资源池,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数据交换与资源共享等服务。二是各应用单位使用政务云的流程和规范要求。各应用部门现有专项应用系统迁移流程和各专项应用系统在政务云上的部署要求。三是政务云平台的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明确各应用单位、运维单位和安全管理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确保云平台安全顺畅运行。

(三)《关于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集约建设、共建共享,创新引领、协同发展,全面共享、规范运行,统一标准,保障安全的原则,有序组织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切实避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立足当前,聚焦现实问题,加快消除“僵尸”信息系统,促进部门内部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提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支撑能力,推进接入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互认共享,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要解决的问题

(一)敦促形成统一规划,促进连贯、有效的电子政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协调体系。通过三个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加强我市数据共享和电子政务建设的统筹协调,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严禁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破除电子政务发展条块分割、信息孤岛等问题的形成体制。

(二)加快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化进程。当前我市已建成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通过文件的出台,强化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统一的基础设施开展数据资源和电子政务建设,严格控制各部门重复建设,推动各级部门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建设,提高各部门推进电子政务化建设的约束力。

(三)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利用程度。通过文件的下发,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利用的责任、义务,深入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充分发挥政务数据效应,将起到重要作用。

(四)促进数据资源和电子政务的规范化。加快进行规划与建设、归集与整合、共享与开放、开发与应用、安全与监督等流程的规范化。 
 
 

对《关于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的实施意见(草案)》
《开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开封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的审核意见

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法制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市智慧办草拟的《关于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草案)》、《开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开封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法律和主要政策依据

三个文件草案是市智慧办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等起草的。

二、修改和审核情况

在起草过程中,市智慧办广泛征询了市直部门和各相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办收文后未再行征询意见。

按照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先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完善后的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条件。”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二十五条作出相关规定,依据充分。

但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四条和《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市智慧办是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和市政务云的主管部门,与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明确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不符,市智慧办目前尚没有机构编制,不是政府部门,不宜作为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和市政务云的主管部门。法制办还与市智慧办对两个《办法》草案的部分章节结构和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三个草案的主要内容为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信息化支撑体系,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牵头单位和实施机构,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制度,推动政务信息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其中,没有违法损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内容,也没有擅自违法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内容。三个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与上级文件规定一致。

三、建议

市政府明确一个部门作为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和市政务云工作的主管部门

以上意见,供领导参考。

 

   

市政府法制办

2018年11月13日

 

 

 

 

关于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为充分发挥市大数据中心和政务云平台作用,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建设和城市公共数据共享,大力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和智慧产业、智慧城市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大数据战略为指导,加快数字经济和智慧产业、智慧城市发展为目标,以数据信息开放共享为主线,以强化政务信息化集约建设管理、提高资金资源要素使用效率为抓手,着力打破城市数据信息资源壁垒,推进技术融合、数据融合、业务融合、服务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加快智慧开封数字经济建设,把开封打造成为数据信息收集、开放、共享的样板市,为谱写中原更加出彩开封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1.集约建设,共建共享。统筹规划建设包括全市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平台、共性应用支撑平台、基础数据库、大数据中心等在内的统一的城市信息化支撑体系,为相关(市直)各部门提供网络、计算、存储、灾备等关键基础设施,以及统一、实时、准确的城市基础数据等服务。相关各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城市信息化支撑体系上构建业务应用,避免单独建设、重复建设。

2.创新引领,协同发展。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企业作用,提升数字经济发展动力和智慧城市建设活力。坚持以应用需求为导向, 积极推动“应用、数据、技术”三位一体协同发展,加快云应用集约建设和数据信息资源整合,促进系统大集成、数据大开放、业务大协同,进一步提升城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3.全面共享,规范运行。按照 “一数一源、无偿提供、平台归集、按需共享”的思路,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安全支撑、网络支撑、应用支撑平台,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共享交换体系和政务信息采集、维护、共享工作机制。

4.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强化平台安全,提升城市信息化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可靠水平,建立完善的容灾机制。强化数据安全,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环节保障网络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建立数据分级分类授权访问机制,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

(三)工作目标。2019年3月底前,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统一备案制度,初步建立我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审计、监督和评价,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模式优化。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直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清理工作,完善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机制,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一些涉及面宽、应用广泛、有关联需求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开封政务云”综合承载能力、硬件设施利用能力、信息资源集聚共享能力、信息综合服务能力整体达到全省领先水平。2019年12月底前,实现市直各部门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全面接入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城市数据信息共享和开放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1.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全面完成市直各部门数据库和非涉密应用系统向“市政务云”迁移接入,实现国家、省、市、县区(部门、乡镇、街办、社区、村)的纵向联通,与市直部门的横向联通。

2.数据应用进一步深化。建成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旅游、信用、税收、健康、交通等主题数据库。加快推进大数据应用,以市大数据中心及政务云为支撑,重点推动基层治理网格化“一中心四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强化大数据在政府管理、公共服务、规划决策中的广泛应用;以市应急指挥中心与数字城管平台为支撑,建设城市综合运行管理指挥中心;以智慧开封地理空间框架为支撑,推动时空地理信息平台建设及应用开发;以公共信息融合服务平台为支撑,推动网格化社会管理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创新发展,形成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新模式;以社会信用平台和普惠金融平台等为支撑,有序推进各类经济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助力社会主体利用开放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促进信息消费和信息服务产业转型发展。

3.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立标准统一、流程清晰、责任明确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体系,促进项目建设资金高效使用,部门应用充分融合,政府数据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和共享。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数字开封基础设施建设

1.“审”“清”结合,加快消除“僵尸”信息系统。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督查,全面摸清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及手机端APP使用情况。2019年3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审计,掌握各部门信息系统及APP数量、名称、功能、使用范围、使用频度、审批部门、审批时间、经费来源等,分类分批分阶段开展“僵尸”信息系统的清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加快电子政务网络体系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外网云平台,加强工作督促和检查,实现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全覆盖。2019年4月底前,完成电子政务外网以及涉公共服务业务专网的网络普查,研究制定政务网络资源整合迁移管理办法,促进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共建共享和高效利用。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区、开封移动公司、开封联通公司。

3.推动全市政务应用向市政务云平台迁移。2019年12月底前,重点推进我市重要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保障平台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为市级政务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信息化应用提供更好的软硬件支撑;扩建数据资源池,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数据交换与资源共享等服务。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开封移动公司。

(二)大力推动政务信息数据资源整合融合

1.完善政务信息数据资源采集体系。2019年3月底前,制定全市政务信息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采集标准、流程和方法,建立数据采集、更新机制和数据库备案、运行、更新、注销管理制度。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制度,推动政务信息数据资源交换共享。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

2.完善开封市人口基础数据库。2019年12月底前,依托开封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以公安机关的人口户籍信息为基础,进一步归集整合分散在各相关部门的人口信息,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覆盖开封全域人口的信息数据库,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加强数据资源的挖掘及关联分析,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应用和业务协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残联、市公积金中心、开封人民银行、开封移动公司、开封联通公司、开封电信公司、开封广电公司、开封供电公司、新奥燃气开封分公司等。

3.完善开封市法人基础数据库。2019年6月底前,以在原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信息为基础,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整合分散在各相关部门依法设立的机构单位的基础信息,完善市法人基础数据库,促进基础库共建单位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事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水平。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开封市支行。

4.完善开封市空间地理信息基础数据库。2019年6月底前,以测绘地理信息为主要内容,结合基础测绘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序更新基础地理信息,进一步整合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完善全市统一规范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推动相关业务部门逐步建设房产、地下管线、行政区划及地名数据、综合交通、水源水系分布、产业分布、自然资源分布等专业图层。通过进一步推进和丰富全市空间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应用,为全市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各级、各部门应用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5.完善全市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以统计信息为主要内容,整合统计调查、投资项目、工业经济、服务业经济、农业经济、科技、人力资源、招商引资、金融运行、财政税收、企业存续、进出口等领域数据,建立完善全市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以我市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系统为基础,搭建宏观经济决策支撑服务平台,为开展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分析、产业发展预测预警等决策分析提供基础支撑。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开封市支行。

5.初步建成开封市电子证照库。2019年6月底前,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现“证件、执照、牌照”类电子证照的分类归集,开展试点工作,到2019年12月底前,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编办等市直相关单位。

6.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库。以需求为导向,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并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为社会提供基础信用信息服务。2019年6月底前,建成试运行,到2019年12月底前,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等市直相关单位。

(三)着力强化信息数据安全保障

建立完善城市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督促指导城市数据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加强政务云平台及数据共享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2019年6月底前按照等级保护三级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完善共享平台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政务云平台及数据共享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安全。

牵头单位:市网信办、市工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责任、牵头单位和实施机构。明确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强化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建设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责任意识,对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市整体进度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加快推进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数据信息资源共享有关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统筹推进本单位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及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抓紧制定推进落实的时间表、路线图,切实保障工作进度,并及时向市政府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将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三)强化安全保障。市网信办、市工信局要组织建立健全全市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监督指导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做好全市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方面的监督考核。

(四)严格绩效评估。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建立市智慧城市及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等审批机制,凡无故不能满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 不予走政府采购程序,不予安排运维经费。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做好智慧城市及电子政务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工程验收、系统审计等环节的评审考核。财政局负责做好电子政务项目数据整合、运维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经费的预算安排,并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和考核。

 

 

 

开封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方案》要求,为推进我市重要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加强开封市政务云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的管理,保障平台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封市政务云平台为市级政务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信息化应用提供软硬件支撑,并搭建数据资源池,为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数据交换与资源共享等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印发后,市直各部门新建信息化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务云资源,实现集约化建设,避免重复投资;已建应用系统分类分期分批迁移到市政务云;各县区政务外网应用系统按需依托市政务云建设。

第四条市政务云各应用部门(以下简称应用部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市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实施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根据市政务云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为市政务云的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市政务云建设与应用,推进智慧开封项目基于市政务云部署应用;负责市政务云的业务管理、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制定市政务云接入标准,统筹建设共性应用系统,并协助市政务云应用部门开展专项应用系统开发与部署工作。

(二)各应用部门负责本单位专项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调试、信息更新、系统维护和数据备份等工作。

(三)各相关第三方公司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章使用程序

第六条各应用部门现有专项应用系统迁移至市政务云时,应提前报送市政务云使用申请及系统部署预案。新建项目审批前应明确提出市政务云使用方案,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根据方案确定市政务云资源分配计划。

第七条专项应用系统开发完成后,应用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可研暨初设方案),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衔接进行系统部署。

第四章运维管理

第八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协调各方建立健全值班值守、运维规程、备份恢复及应急处置演练等制度,定期检查、评估、通报市政务云应用情况。各相关第三方公司应做好技术支撑,保障市政务云及相关应用系统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九条各应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认真监管各应用系统的运行和使用情况,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积极参加市政务云备份恢复及应急处置等演练活动。

第十条一旦应用系统出现故障,负责该系统的应用部门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修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相关第三方公司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和各应用部门应建立日志制度。云平台及所承载的应用系统必须具备日志功能,及时自动记录设备和系统的各种操作信息。日志信息至少完整保存一年。

第十二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可以根据各应用系统的实际需求变化,动态分配调整各系统所需资源。

第十三条在市政务云资源不足30%时,应启动动态扩容机制,进行平台扩容升级工作。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市政务云的整体安全管理;应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其布署在市政务云的应用系统及数据库安全,并对其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协调开封移动公司等相关单位按照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控制策略并实施安全控制措施,持续提升云平台安全防护能力;根据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要求,每年组织第三方安全测评机构,对市政务云进行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风险评估,测评报告和整改结果要报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制定实施应急响应计划、重大安全事件处理方案,定期发布安全公告,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时,及时会同市网信办、市工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有关监管部门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方责任。

第十六条各应用单位要共同做好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非法泄露、复制、篡改、删除存储在市政务云的数据信息。未经授权,相关第三方公司不得涉及政府信息数据的管理与运维。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提升我市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各级政务部门依照本办法,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市大数据中心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具体开展信息共享活动。

第四条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整体协调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负责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市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政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实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市本级共享平台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级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信息,不得重复、多头采集。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要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要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级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各级政务部门要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上,以智慧开封建设项目为依托,加强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共享基础设施

第七条市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部署在市政务外网云平台,与国家和省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载体,为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支撑。各行政机构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必须通过该共享平台进行,不再重复建设跨部门使用的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的中心数据库建设,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平台中心数据库与各行政机构业务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的统一标准和制度,完善共享平台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九条各级政务部门要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加快推进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整合后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接入本级共享平台。新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国家有明确规定涉密等不适宜接入本级共享平台的除外)必须接入本级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条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各级政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建立目录管理制度和动态更新机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实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汇总形成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县、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形成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级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维护、更新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共享部门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时,要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类型、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有条件共享类信息: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不予共享类信息: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信息数据采集、提供与使用

第十三条  共享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明确本部门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有效,并以数字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访问接口和接口规范说明等。

第十四条  部门在提供共享信息时,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要及时、规范地向共享平台报送;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要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并通过共享平台提供给使用部门。共享信息提供方式主要包括数据接口、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要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各级政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

第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要及时维护和更新共享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要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职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使用部门要对共享信息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要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并通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要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办法,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每年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市级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各县、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级政务部门以及市级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向市政府提交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市网信办要会同市工信局,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负责网络安全方面的审核,并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制定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三条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按照等级保护三级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完善共享平台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共享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全过程的数据安全。

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建立市智慧城市及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等审批机制,凡无故不能满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 不予走政府采购程序,不予安排运维经费。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做好智慧城市及电子政务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工程验收、系统审计等环节的评审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电子政务项目数据整合、运维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经费的预算安排,并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新建智慧城市、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先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及共享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完善后的项目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条件。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各级审计机关要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推动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市级政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共享目录;

(二)未按规定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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